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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诉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甲与被告牟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甲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古民初字第734号
  •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许*甲

  • 法定代理人许某乙

  • 被告牟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蔡文臻

  • 审判员孟继尧

  • 人民陪审员吕兴慧

  • 书记员孟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