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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薛X与被执行人薛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X履行了(2013)正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3)正民初字第6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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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薛X。
法定代表人万XX。
被执行人薛X。
审判人员
执行员曹红霞
书记员雷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