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居民。
原告仲某某,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旦志,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居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东生
书记员张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