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林某某、仲某某与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仲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某某、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元减半收取1221元,由原告林某某、仲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互民初字第1356号
  •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林某某,男,汉族,1945年3月15日出生,居民。

  • 原告仲某某,女,汉族,1948年4月10日出生,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旦志,青海青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 被告白某某,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出生,居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东生

  • 书记员张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