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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陈*某与高*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某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某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陈*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民初字第1018号
  •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男,生于2007年5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监护人陈*某,系原告陈*的父亲。

  •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 被告高*,女,生于1986年12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杨晴雯

  • 书记员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