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陈*某与被告高*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某撤回对被告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陈*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男,生于2007年5月26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监护人陈*某,系原告陈*的父亲。
原告陈某某,男,生于1979年2月2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告高*,女,生于1986年12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初中文化,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杨晴雯
书记员岳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