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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蒋光荣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蒋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水少民初字第17号
  • 法院 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

  • 原告法定代理人:杨。

  • 被告:蒋。

  • 委托代理人:耿民,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张熠

  • 书记员郭晓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