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230元,剩余部分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2265元,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徐某某。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父亲),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告:胡某某(系原告母亲),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莎莎
书记员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