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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胡某某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230元,剩余部分70元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2265元,法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少民初字第887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徐某某。

  • 法定代理人:徐某(系原告父亲),197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

  • 被告:胡某某(系原告母亲),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莎莎

  • 书记员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