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6.25元,本院已准予原告缓缴至宣判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系原告父亲)。
被告:王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