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胡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5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胡XX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胡XX负担,余款35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胡XX。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XX。
法定代理人:魏XX。
委托代理人:吕国定,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XX。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