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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张*抚养费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沙少民初字第790号
  •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x。

  • 法定代理人:刘x。

  • 被告:张x。

  • 委托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马艳雯

  • 书记员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