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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与被告张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张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张x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张*某与张*抚养费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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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x。
法定代理人:刘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余世海,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马艳雯
书记员陈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