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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独民一初字第378号
  • 法院 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抚养费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刘**,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2012年3月出生,学龄前儿童,住安徽省太和县。

  • 法定代理人:张迪(系被告之母),女,汉族,1990年10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惠琴

  • 书记员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