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飞诉被告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飞以已与被告刘某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刘**,男,汉族,1989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2012年3月出生,学龄前儿童,住安徽省太和县。
法定代理人:张迪(系被告之母),女,汉族,1990年10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惠琴
书记员赖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