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元(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已预交),扣减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负担,余款30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胡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胡某某。
法定代理人:汤某。
委托代理人:万婷婷,新疆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张洁
书记员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