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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沈**,被告宋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

2000年12月26日生有一女宋*。因双方感情破裂,我于2013年诉至丰**院要求离婚,2013年8月16日,丰**院判决双方离婚,因当时回迁房尚未竣工,故我诉讼请求中涉及回迁房分配、周转房补助金等问题都没有处理,现回迁房已经可以领取钥匙,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我与被告购买的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四合庄村号号楼单元1304号、1305号安置回迁房中的1304号房屋归我所有和居住,1305号房屋按份共有;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及宋*的周转房补助费149247元;三、将原、被告为宋*购买的两份中国平安人寿保险的投保人变更为我,两份保险的收益金由我收取,代理宋*保管使用;四、被告向我支付以收取的宋*名下富贵人生受益金19800元,由我为宋*保管使用;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宋辩称:我认可双方的身份关系,安置回迁房系我用我名下丰台区四合庄号院拆迁后所得拆迁款购买,且拆迁时被安置人为原、被告及宋*,故房屋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且上述安置回迁房尚未竣工验收交付入住;原告主张的周转补助金一项,我已向原告及宋*支付拆迁补助及奖励共计1000000元,双方约定该款已包含原告及宋*的全部拆迁补偿,故我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周转补助金,且原告主张的周转补助金涉及宋*的利益,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至于原告主张的保险均使用拆迁补偿款购买,因此涉及第三人利益,故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为上述保险的投保人,故有权领取保险金。综上,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7月离婚,2000年4月5日复婚,2000年12月26日生有一女宋1。因双方婚后感情一般,时常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于2013年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3年8月16日以(2013)丰民初字第13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宋1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

另查,2010年3月23日,被告与北京丰**展有限公司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周转协议》。依据上述协议,应安置人口为原、被告及宋*,拆迁补偿款合计3480000元,定向安置房购房指标为135平方米,周转补助费36000元。2010年6月4日,北京丰**展有限公司向被告发出安置房选房确认单,载明其选定的房屋为号楼西1301、1302号房屋,2015年5月17日,北京丰**展有限公司发出办理交房手续通知。

再查,被告作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宋*购买“世纪赢家”保险、“富贵人生”保险两份,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宋*,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与被告。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周转协议》、《安置房选房确认单》、(2013)丰民初字第13071号民事判决书、保险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本案已查明事实,现原告主张的回迁安置房、周转补助金均涉及宋*的利益,故回迁安置房及周转补助金包含第三人利益,暂不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处理范围,故对原告要求分割回迁安置房及周转补助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保险一项,因保险受益人均为宋*,如宋*认为被告存在侵犯其权益的情形,应由其自行主张权利,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变更投保人及支付保险收益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丰民初字第10962号
  •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女,1969年2月12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沈全兴,北京市东城区永安门外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宋,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

  • 委托代理人马国辉,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孙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