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陈*与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房民初字第16826号
  •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陈,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

  • 被告姜,男,1971年12月9日生。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庞立新

  •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