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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1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李**与王*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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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与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陈,女,1969年2月10日出生。
被告姜,男,1971年12月9日生。
审判人员
审判员庞立新
书记员陈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