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以要与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要与被告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廖某某,住福建省将乐县。
被告谢某某,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薛开海
书记员邱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