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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与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谢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廖某某于2014年3月11日以要与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以要与被告谢某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将民初字第389号
  •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某某,住福建省将乐县。

  • 被告谢某某,住福建省将乐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薛开海

  • 书记员邱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