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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朱**与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与被告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建民初字第1304号
  •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朱**,男,50岁。

  • 原告朱**,男,25岁。

  • 委托代理人应维新,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黄**,男,50岁。

  • 被告黄**,女,28岁。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杨香梅

  • 书记员李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