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朱**与被告黄**、黄**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黄**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0元,减半收取1545元,由原告朱**、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朱**,男,50岁。
原告朱**,男,25岁。
委托代理人应维新,福建建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男,50岁。
被告黄**,女,28岁。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香梅
书记员李清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