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洪某某、原审被告陈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3)晋民初字第5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许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许某某,女,196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洪某某,男,198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代理人蒋呈祥,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陈某某,女,198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洋下村东区3号,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503065526。
审判人员
审判长黄蕴真
代理审判员蒋秀华
代理审判员黄德福
书记员邱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