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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黎*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起诉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凌民一初字第313号
  • 法院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张*,农民。

  • 被告黎*,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徐春泉

  • 书记员梁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