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向本院起诉后,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张*,农民。
被告黎*,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徐春泉
书记员梁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