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刘*乙申请执行马**、马**、农*关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2015年1月19日申请执行人刘**、刘*乙依据已生效的(2013)阳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25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及本案执行费50元,共计2575元。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3)阳民一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刘**。
申请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农*。
被执行人马*乙。
审判人员
审判长韦敏
审判员陆享
审判员梁园堂
书记员周筱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