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邓*申请执行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赵**与申请执行人邓*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桂林**民法院作出的(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邓*。
被执行人:赵**。
被执行人:赵**。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文华
审判员胡玮
代理审判员王芸
书记员张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