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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赵**等与邓*婚约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赵**因与再审被申请人邓*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桂市民一终字第3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赵**申请再审称:1、赵**没有收取被申请人分文款项,原审判决由赵**、赵**共同返还6226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赵**仅收到被申请人通过银行转帐的50000元,而不是62260元。3、赵**为置办邓*与赵**的婚礼,支付了巨额款项,原审仍判决返还全部款项不当。请求法院立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邓*与申请人赵*乙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定,申请人赵*甲收取了邓*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彩礼金62260元,依法应予返还。申请人赵*乙系赵*甲之女,双方共同生活尚未分家,也没有证据证实赵*甲将所收礼金擅自违法使用。故原审判决赵*乙、赵*甲共同返还62260元,符合法律规定。至于申请人提出为置办邓*与赵*乙的婚礼,支付了巨额款项,原审仍判决返还全部款项不当的问题。由于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是为被申请人邓*购置用品,而且邓*也否认要求申请人代为购置结婚用品,原审判决返还全部彩礼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桂市民申字第42号
  • 法院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

  •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

  • 二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苏劲松,广西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邓*。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胡红琳

  • 代理审判员袁慎龙

  • 代理审判员周穆奕

  • 书记员谭雪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