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甲,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叶*甲,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
审判人员
审判员邓秋仁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