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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叶**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甲诉被告叶*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河龙法龙民初字第68号
  •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甲,男,汉族,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

  • 被告叶*甲,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龙川县。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邓秋仁

  •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