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诉马*、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张*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马*、张*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罗*。
被执行人马*。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审判长莫伟成
审判员韦乃彪
代理审判员陈俊儒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