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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马*、张*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罗*诉马*、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马*、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张*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被执行人马*、张*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宾阳县人民法院(2014)宾民一初字第1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宾执字第272号
  •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执行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申请执行人罗*。

  • 被执行人马*。

  • 被执行人张*。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莫伟成

  • 审判员韦乃彪

  • 代理审判员陈俊儒

  • 书记员吴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