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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章*诉被告梁**、梁**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琦独任,于2013年3月8日在崇信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委托代理人达平安、被告梁**、梁**及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梁**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农历9月18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给付二被告彩礼款64800.00元,2000.00元见面礼金,以及金银首饰等物品;原告与被告梁**生活不到一个月,被告梁**以外出找工作为由,长期不回家。要求:1、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4800.00元及2000.00元见面礼金;2、二被告返还原告千足金耳钉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枚、千足金戒指一枚。

被告辩称

二被告辩称,原告和被告梁**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生活是事实,但二人不能共同生活的主要原因是原告心胸狭窄;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共计63200.00元,不含见面礼金;原告给被告梁**购买的千足金耳钉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枚,被告均愿返还,但千足金戒指一枚在原告家中,不存在返还;见面礼金属于赠与物,不存在返还;被告梁**娘家陪嫁海尔电冰箱一台、液晶3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太空被一床及两个十字绣,应由被告带走;被告梁**愿依法返还彩礼款63200.00元的30%,即1896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章*与被告梁**于2011年农历9月18日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原告给付梁**彩礼款63200.00元,原告给被告梁**购买了千足金耳钉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枚、千足金戒指一枚。被告梁**娘家陪嫁海尔电冰箱一台、液晶3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太空被一床及两个十字绣。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梁**、梁**返还原告章*婚约彩礼款48000.00元。

二、被告梁**娘家陪嫁物海尔电冰箱一台、液晶32英寸电视机一台、洗衣机一台、太空被一床及两个十字绣随被告梁**带走;千足金耳钉一对,千足金项链一条,千足金吊坠一枚由被告梁**返还给原告章*。

诉讼费1470.00元,减半收取735.00元由原告章*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三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崇民初字第33号
  •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章*,男,汉族,生于1990年10月24日。

  • 委托代理人达平安,甘肃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 被告梁**,女,汉族,生于1990年3月2日。

  • 被告梁**,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9日。

  • 委托代理人王永新,崇信县锦屏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审判人员

  • 审判员高琦

  • 书记员秦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