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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旭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原告曹*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经审查,原告曹*与被告赵**于2011年12月2日在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5年3月13日赵**向庆**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曹*离婚,庆**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庆城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婚前财产、共同债务、生活帮助费等一并作出处理。因未对彩礼及贵重首饰的返还作出处理,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及赵**哥哥赵**共同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已就离婚纠纷做出判决,婚约财产纠纷依附于离婚纠纷,应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故此案不属我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华民初字第477号
  •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曹*,男,汉族,农民。

  •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

  • 被告赵**,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维金

  • 书记员赵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