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收到原告曹*诉被告赵**、赵**婚约财产纠纷起诉状。经审查,原告曹*与被告赵**于2011年12月2日在庆城县马岭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系再婚。2015年3月13日赵**向庆**民法院起诉请求与曹*离婚,庆**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5)庆城民初字第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婚前财产、共同债务、生活帮助费等一并作出处理。因未对彩礼及贵重首饰的返还作出处理,曹*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赵**及赵**哥哥赵**共同返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庆城县人民法院已就离婚纠纷做出判决,婚约财产纠纷依附于离婚纠纷,应由同一人民法院审理,故此案不属我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原告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庆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男,汉族,农民。
被告赵**,女,汉族,农民。
被告赵**,男,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维金
书记员赵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