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甲、尚*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以自己和被告尚*乙有和好的希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杨某某,男,藏族,现年23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被告尚某甲,男,汉族,现年52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被告尚某乙,女,汉族,现年19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委托代理人余春生,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喜德,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奂明
审判员李林生
人民陪审员杨成生
书记员王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