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杨某某诉尚*甲、尚*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尚*甲、尚*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9日以自己和被告尚*乙有和好的希望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250元由原告杨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舟民初字第19号
  • 法院 舟曲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杨某某,男,藏族,现年23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 被告尚某甲,男,汉族,现年52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 被告尚某乙,女,汉族,现年19岁,甘肃省舟曲县人。

  • 委托代理人余春生,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孔喜德,甘肃正天合(舟曲)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奂明

  • 审判员李林生

  • 人民陪审员杨成生

  • 书记员王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