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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某某于2014年6月7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项**、审判员刘**、人民陪审员周**组成合议庭,仁*才让担任法庭记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郭某某于2013年农历2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月订婚并结婚,由于时间仓促没有领取结婚证。婚后多次发生吵闹争执,2013年农历7月10日被告郭某某携带衣服、首饰等离家出走,后经我父亲、媒人多次相劝,被告仍没有回家,现我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并退还所有彩礼49000元和结婚前后所付各种费用32657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2013年农历2月份我与原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月订婚,并按风俗进行了结婚庆典,婚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原告骗走我的金手镯。婚后原告经常在外面过夜,偶尔回家就与我争执。在此之后我父亲两次到乡政府去开证明,办理结婚登记时,原告一再推脱不办理结婚登记。后来我怀孕告诉了原告,他听到后立刻让我打掉孩子,后来原告说只要孩子不要大人。在我怀孕期间,原告每天喝醉酒之后,半夜才回家,不让我睡觉,导致了我精神失常。原告及其家人说我是他们十五万元买回去的,想把我怎样就怎样,经过几天之后,原告及其家人都没有动静,于是我决定不要这个孩子,后来就回到夏**民医院打胎,经过家人和大夫们的劝说,我回到娘家又等了两天,原告及其家人还是不管不问。当我父亲再次给原告父亲打电话时,他父亲就说让我打掉孩子,他们也不想要。所以我下定决心才吃上了药,当晚原告就给我打电话说拿上他们的彩礼钱到他家里解决事情。他们家还制造谣言说我已经打了两三次胎。后来原告媒人到我家来想要要回彩礼钱,我父母没退还给他们。我要求他们赔偿我的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以及医疗费等,原告父亲非常气愤,临走时还在家门口大肆宣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农历2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当月订婚并按风俗结婚,被告在夏河县曲奥乡开了两次证明,但原告一再推辞,导致双方无法依法办理结婚证。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怀孕。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按习俗给付的彩礼49000元和结婚前后所付各种费用32657元。被告陪嫁电视机一台2450元、电视柜一组、衣柜一套、化妆台合计6800元,被褥、衣服等880元,共计价值约1013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未进行结婚登记,依习俗举行了婚礼,以夫妻名义同居达六个多月,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双方在同居期间被告已怀孕,之后因双方矛盾而导致被告流产,给被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一定的伤害。原、被告双方婚前彼此缺乏了解,婚后又不珍惜感情,互相缺少尊重和理解,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出现的分歧和矛盾,因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鉴于原、被告已共同生活六个多月,被告亦有财产等方面的损失,依公平原则,彩礼应酌情返还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故被告应返还给原告彩礼10000元;被告方结婚时购置陪嫁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组、衣柜一套、被褥,衣服等日用品应当由原告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原、被告同居关系;

由被告返还给原告彩礼10000元;

三、由原告返还被告陪嫁物品电视机一台、电视柜一组、衣柜一套、被褥,衣服等日用品。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南藏**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夏民初字第38号
  • 法院 夏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某某,男,汉族,现年26岁,现住合作市。

  • 被告郭某某,女,藏族,现年26岁,现住夏河县曲奥乡。

  • 案由婚约财产纠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项秀卓玛

  • 审判员刘万新

  • 人民陪审员周毛吉

  • 书记员仁青才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