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喇**、张*、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汪**,男,1992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喇**,女,1996年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玲,农民。
被告喇**(系被告喇**之父),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
被告张*,女,1977年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审判员巴小红
书记员林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