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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诉喇成霞、张*、喇**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诉被告喇**、张*、喇**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汪**以放弃诉讼为由,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汪**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湟田民初字第31号
  •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汪**,男,1992年生,汉族,农民。

  • 被告喇**,女,1996年生,汉族,农民。

  • 委托代理人:张玲,农民。

  • 被告喇**(系被告喇**之父),男,1973年生,汉族,农民。

  • 被告张*,女,1977年生,汉族,农民。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巴小红

  • 书记员林春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