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赵**与汪*、汪万前、周**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200元,执行费203元,共计20403元。因三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汪*、汪万前、周**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40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申请执行人赵**,男,生于1990年10月11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汪*,女,生于1993年6月10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沙坡头区。
被执行人汪*前,男,生于1969年8月19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汪*之父亲。
被执行人周**,女,生于1971年6月15日,汉族,宁夏中卫市人,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汪*之母亲。
审判人员
审判员孙永清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