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关系,于1992年2月8日举行习俗婚礼后共同生活,同年6月26日生一男孩朱**,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3月30日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打工至今。2014年3月18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宣告其与被告朱某某之间的婚姻无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形。故原告的起诉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曹某某,女,生于19xx年x月x日。
被告朱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
审判人员
审判员赵红燕
书记员杨芳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