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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安民一初字第330号
  •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恭

  • 书记员董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