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在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李某某,女,汉族。
被告汪某某,男,汉族。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恭
书记员董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