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赵*诉被告李*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于法定审限内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和被告李*于2012年5月17日登记领取结婚证,因我真实出生日期为1994年9月20日,登记时仍未达到法定领取结婚证年龄,为能领取结婚证年龄,故被告李*托人将我的出生日期在申报时改为1984年9月20日,才领到结婚证。我们于2012年5月18日生育女孩李**。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嫖娼,并常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我们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有组装的摩托车一辆,按揭的车号为甘AQG032,戈壁灰色“力帆”牌X60轿车一辆,“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绵羊四只,其中两只大羊的右耳朵剪开。共同债权债务我不清楚。我认为我和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我实际年龄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故请求依法人民法院宣告我和被告李*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并要求抚养女孩李*,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的我们的婚姻形成过程及子女的情况、在领取结婚证时将原告的出生日期改为1984年9月20日出生的情况均属实。现我要求抚养女孩李*,原告给付孩子抚养费。我们共同财产有组装的摩托车一辆,按揭的车号为甘AQG032戈壁灰色“力帆”牌X60轿车一辆,总价值为126000元,已给付首付款23000元,余款三年内付清,每月打款2324元,“时风”牌农用三轮车一辆,绵羊四只,其中两只羊的右耳朵已剪开。共同债务有,借杨**15000元,用于我结婚时用花费,借李*某20000元,用于我结婚花费,借徐某某16000元,用于给付轿车首付款,借张*20000元,借祁某某7000元,借段某某3000元,借徐某某10000元,用于支付摩托车货款。共同债权有30000多元,有牛某某欠款2000元,祁某某欠款3000元,彭某某欠款3000元,赵某某欠款4000元,彭某某欠款3000元,谢某某欠款5000元,徐某某欠款3000元,童某某欠款5000元,马*欠款3000元。
原告根据其诉请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赵*的结婚证(结婚证字号均为:2012-000020120517)一份;2、赵*和李*的户籍证明一份,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天祝县某某镇某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赵*真实出生日期及结婚证中原告的出生日期与原告赵*身份证中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李*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直接的关联性,证明了原告的真实出生日期为1994年9月20日及原、被告双方隐瞒原告实际年龄领取结婚证的事实。
被告就其抗辩主张提供以下证据,持证人为李*结婚证(结婚证字号均为:2012-000020120517)一份,女孩李*的户籍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已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及女孩李*的户籍信息。经质证,原告赵*及代理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核,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出示本院依法从天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调取的原告赵*与被告李*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原、被告在申请领取结婚时将原告赵*的出生日期改为1984年9月20日,并予以申报领取结婚证的事实。经质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理由及证据交换情况,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及债权债务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真实出生日期为1994年9月20日,2012年5月7日原告赵*与被告李*在天祝县某某镇人民政府登记领取结婚证时,因原告赵*未达到法定领取结婚证的年龄,故将原告赵*的出生日期改为1984年9月20日,并向该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填报申请后领取结婚证书。因原告赵*截止开庭审理时仍未达到法定登记结婚证的年龄,故原告依法起诉,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为无效婚姻,并要求抚养女孩李**,被告给付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在未达到法定婚龄时与被告李*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年龄的强制性规定,且至今未达法定结婚年龄,其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合法有据,应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第一项、第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赵*与被告李*婚姻无效,原、被告持有的结婚证书予以收缴(结婚证字号为:2012-000020120517)。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赵*,女,生于1994年9月20日,藏族,初中文化,天祝县某某镇。
委托代理人席建军,武威华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晓燕,女,生于1989年4月15日,藏族,大学文化,武威华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告李*,男,生于1989年7月5日,汉族,初中文化,天祝县某某镇。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永辉
代理审判员白斌
人民陪审员石培虎
书记员陈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