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正文

陆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5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凉民初字第3939号
  •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陆某某。

  •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李玉红

  • 书记员赵光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