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海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原、被告与2001年农历11月举办结婚仪式后同居,一年后补办结婚登记。婚后生育两个孩子。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辱骂殴打,现起诉,请求离婚,抚养孩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给付经济帮助费和损害赔偿各1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郭某某母亲张*甲被告李*某母亲张*乙系同胞姊妹。原、被告于2002年11月26日隐瞒近亲关系在临洮县上营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于2004年9月13日生育男孩李*甲,2009年1月10日生育女孩李*乙。2012年6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带女儿去新疆投亲,2014年8月,被告也去新疆与原告共同生活两个月后双方又分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户口簿,证实原、被告的基本情况。
2.原、被告的结婚证,证实原、被告领取结婚证的时间。
3.证人张**和张**的笔录,证实郭某某母亲与李*某母亲系姊妹关系,原、被告系表兄妹属三代内旁系血亲。
4、证人李*丙笔录,证明原、被告出走时间。
以上证据经举证、质证,原告无异议。证据间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婚姻无效;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本案中,原、被告系姑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且生育了孩子,但其婚姻确属无效婚姻,故应依法宣告其婚姻无效。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郭某某。
委托代理人海世杰,临夏宁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孟宪忠
人民陪审员安理康
人民陪审员吴文克
书记员韩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