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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与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被告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宋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订立婚约,2013年11月18日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21日举行了婚礼。婚后我俩感情非常不好,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限制我与他人的正常交往。因我无法生育而与被告家人闹矛盾,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现我与被告无法一起生活,请求法院宣告与被告的婚姻无效,我的个人财产归我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金某某辩称:原告所述我俩经人介绍认识订立婚约、办理结婚证、现在只有21岁、补办婚礼时间均属实。我没有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婚姻无效我没有什么要求,是原告起诉的。要求原告退还我12万元彩礼,同意返还原告个人财产。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于2013年11月18日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同年11月21日补办婚礼,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共同生活期间两人经常发生矛盾。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双方身份证明,婚姻登记证明及结婚证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原、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虽办理了结婚证,但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依法应予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金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0元,原告宋某某自愿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漳新民初字第87-1号
  •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宋某某。

  • 委托代理人李洁,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金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富玉

  • 书记员王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