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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应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2006年农历12月30日招赘结婚,2013年1月31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5月16日生育女孩马**,2011年1月1日生育男孩马**。原、被告系两姨成亲、父母包办。现要求依法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缺席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某某的母亲与被告李某某的母亲是同胞姐妹关系,原、被告是姨表兄妹关系,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于2006年农历12月同居生活,2013年1月31日在隐瞒其姨表兄妹关系的情况下向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被告于2009年5月16日生育女孩马**,2011年1月1日生育男孩马**,现子女随原告一起生活。2013年9月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5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宣告婚姻无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遂依法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讼。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原、被告户籍证明各一份,证实其主体适格的事实;

2、岷县闾井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一份、结婚证一本,证实原、被告骗领结婚证及生育子女的事实;

3、岷县闾**委员会证明及调查笔录三份,证实原、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被告于2013年9月离家外出,至今未归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认证,原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被告缺席,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以上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禁止结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原、被告在隐瞒真实身份的情况下虽到婚姻登记机关骗领了结婚证,但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应当宣告双方婚姻无效。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岷闾民初字第17号
  •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马某某,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 委托代理人杨应中,岷县闾井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 被告李某某,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杨希

  • 代理审判员包军平

  • 人民陪审员孔令吉

  • 书记员黄建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