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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与张**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韩*与被告张*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及其代理人刘**、被告张*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韩**称:2010年1月1日,我与被告张*在陇南市武都区玉皇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入赘我家。2010年10月31日,我与被告张*共同生育长子韩*;2012年4月27日,我们共同生育次子韩*。婚后,由于被告沉迷赌博,我们夫妻感情不和,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结婚登记时,我们两人的年龄都不够法定婚龄,直到今天被告依然不满22周岁,达不到法定婚龄。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我和被告之间的婚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和原告已经过不下去了,我同意离婚。但是我要求抚养次子韩*,共同财产要依法分割,共同债务也要依法分割。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韩*生于1991年10月6日,被告张*生于1993年4月5日。2010年1月1日,原告韩*与被告张*在陇南市武都区玉皇乡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张*入赘原告家里,二人同居生活。2010年10月31日,二人共同生育长子韩*,2012年4月27日,共同生育次子韩*。同居期间,原、被告多有矛盾,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无效。就同居期间子女抚养及财产纠纷本院已另案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原告的陈述和被告的答辩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截止到起诉之日,被告张*年龄不满22周岁,仍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之规定的法定婚龄,原、被告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应按照无效婚姻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之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及相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原告韩*与被告张*的婚姻无效。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是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武民初字第348号
  •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韩*。

  • 委托代理人刘金娟,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

  • 被告张*。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卢鹏飞

  • 书记员焦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