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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与常**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被告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杜某某诉称: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由双方父母主持包办了婚事,隐瞒近亲关系,骗领结婚证后共同生活。1999年9月28日生长子常某甲。2001年9月21日生次子常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已无法共同生活。现请求宣告双方婚姻关系无效,抚养长子常某甲,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分担家庭共同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常某某辩称:原告所诉双方系亲姨表兄妹关系属实。但双方已共同生活十多年,并生有两个男孩,希望原告不要再起诉“离婚”,撤诉后双方一起共同生活。若原告坚持不愿与本人共同生活,本人要求抚养两个孩子。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某母亲与被告常某某母亲系同胞姐妹,原告与被告系姨表兄妹关系。1996年5月27日由双方父母主持,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常某某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1999年9月28日生长子常某甲。2001年9月21日生次子常某乙。婚后夫妻关系一般。2015年4月20日原告以双方无法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抚养长子常某甲,分割家庭共同财产,分担家庭共同债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及孩子户口薄复印件、结婚证、临洮县南屏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证明、对长子常某甲与次子常某乙的询问笔录以及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常某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按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属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双方隐瞒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事实,骗取了结婚登记,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相关规定,应属无效。关于孩子抚养问题,审理中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本院另行制作法律文书。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一)项、第十条(二)项、第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常某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临衙民初字第156—1号
  •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杜某某。

  • 被告常某某。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张小兵

  • 书记员侯喜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