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诉被告维亚尚峰(北京**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隐**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上海隐**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号X楼X室。
法定代表人戴**,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维亚尚峰(北京**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X号维亚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晓平
代理审判员
陈雪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