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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隐**限公司与维亚尚**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诉被告维亚尚峰(北京**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隐**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3)徐民三(知)初字第125号
  •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3
  • 案由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上海隐**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X号X楼X室。

  • 法定代表人戴**,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男,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 委托代理人马某,女,上海隐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作。

  • 被告维亚尚峰(北京**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X号维亚大厦X室。

  • 法定代表人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

  • 李晓平

  • 代理审判员

  • 陈雪

  • 人民陪审员

  • 朱虹霞

  •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