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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某与王*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c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王*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9年起就长期在雅安市雨城区工作、生活居住至今,有居住社区、辖区派出所及所工作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主张其自2009年起就长期在雅安市雨城区工作、生活居住至今,有雅安市雨城区中大街社区居委会、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西城派出所、雅**剑法律服务所证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的规定,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雅安市雨城区,本案应雅安**民法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5)天全民初字第371号
  •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5
  • 案由 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12月28日,住四川省彭山县。

  • 被告王*,女,汉族,生于1981年12月5日,四川省天全县人,现住雅安市雨城区。

审判人员

  • 审判员王军

  • 书记员苏宝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