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变更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的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
诉讼费40元由吴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吴某某,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本市巴南区。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区。
审判人员
审判员黎丽
书记员王乙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