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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准电机**限公司(下称建准公司与昆山**限公司(下称广**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司、建准公司与被告奇?**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司、建**司共同诉称,广**司是建**司在中国大陆的代工厂,为建**司生产“磁浮风扇”系列产品。2006年5月,建**司收到奇?**公司委托广东**事务所发出的律师函,在函件中奇?**公司指责建**司的“磁浮风扇”系列产品侵犯其ZL99200650.3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而建**司早在1998年10月29日就申请了名称为“平衡片式小型散热扇”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2月23日经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8248009.1。该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均早于奇?**公司的ZL99200650.3号专利。且奇?**公司ZL99200650.3号专利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不应该被授予专利权。为此,建**司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告广**司系经建**司授权,按照ZL98248009.1号专利在大陆生产“磁浮风扇”系列产品,并不侵犯奇?**公司的ZL99200650.3号专利权。由于奇?**公司发出律师函后至今未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有关部门投诉,导致广**司、建**司需随时准备应对其采取的法律行动,严重影响了广**司、建**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为维护自身权益,广**司、建**司特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其生产的“磁浮风扇”系列产品不侵犯奇?**公司的ZL99200650.3号专利权,本案诉讼费由奇?**公司承担。

被告奇?**公司辨称,其拥有的ZL99200650.3号专利与建准公司ZL98248009.1号专利并不相同,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广**司生产的并非建准公司之专利产品,而是奇?**公司的专利产品,因此侵犯了奇?**公司的专利权。

经查,建准公司于1998年10月29日在中国大陆申请了名称为“平衡片式小型散热扇”的实用新型专利,2000年2月23日经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8248009.1。广**司是昆山一家主营交直流散热风扇、马*及散热模组等产品制造、销售等的外商独资企业。2006年7月10日,建准公司出具授权证明,将其拥有的全部与广**司生产之风扇产品有关的专利技术自该专利申请之日起授权广**司使用。

奇?**公司是名称为“稳定平衡吸磁片”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1999年1月22日申请,2000年3月1日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99200650.3,系应用于轴向式风扇。2006年初,奇?**公司发现建**司授权佛山市**电器制品厂生产的产品仿制奇?**公司ZL99200650.3号专利并进行了大量宣传和销售,遂委托律师于2006年5月向建**司发出律师函,指出建**司生产的磁浮风扇系列产品侵犯了奇?**公司ZL99200650.3号专利权。2006年6月,奇?**公司对佛山市**电器制品厂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广**司认为其作为建**司“磁浮风扇”系列产品在中国大陆的代工厂,奇?**公司发出的律师函仍将使其处于不安境地,遂于2006年9月8日与建**司向本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双方一致表示,尊重对方知识产权,维护市场有序竞争;

二、若**公司仅按照建**司拥有的ZL98248009.1号专利生产磁浮风扇系列产品,奇?f公司不会指控广**司侵犯其ZL99200650.3号专利权;

三、若奇?f公司有贸然干扰广**司生产经营的相关法律行为,愿赔偿广**司所有经济及非经济之损失及损害。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其他诉讼费900元,合计1700元,由原被告双方各半承担,广**司、建**司已预交本院的不再退还,由奇?f公司在签收本调解书时直接支付给广**司和建**司。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06)苏中民三初字第0147号
  • 法院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07
  • 案由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调解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昆山**限公司(下称广**司),住所地江苏**发区南浜路168号。

  • 法定代表人洪银树,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曾?F辉,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赵磊,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原告建准电机**限公司(下称建准公司),住所地台湾省高雄市苓雅区802中正一路120号12楼之1。

  • 法定代表人洪银树,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曾?F辉,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赵磊,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 被告奇?f科**限公司(下称奇?f公司),住所地台湾省高雄市前镇区新生路248之27号。

  • 法定代表人沈庆行,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陈仪,江苏苏州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管祖彦

  • 代理审判员眭敏

  • 代理审判员庄敬重

  • 书记员朱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