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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和与龙门县**有限公司、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诉被告龙门县**有限公司、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和提出本案还要搜集其他证据材料,原告廖*和提出撤回起诉,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惠龙法汉民初字第41号
  •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廖**,男。

  • 被告:龙门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郑**。

  • 被告:郑**,女。

  •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焕兴,男。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陈伯房

  • 审判员王国宏

  • 代理审判员李丹丹

  • 书记员黄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