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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特**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沈阳中心支公司、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特**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法院(2012)大海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沈**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张**,被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蒋**,原审第三人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沈**器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险种为“一切险”,该保单背面条款即为中国**公司1981年1月1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该条款中“一切险”的含义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依据保险合同中关于“一切险”含义的约定,由于外来原因所致货物全部或者部分损失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从保险条款的字义理解,“外来原因”是相对于承保货物而言,即承保货物以外的原因导致损失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涉案变压器发生货损,内部组件发生移位是各方公认的客观事实,而内部组件移位是由于运输途中船舶晃动所致。一审期间,受平安保险公司的委托,大连海**鉴定中心对涉案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遭受到冲击力大小及涉案船舶在本次航线正常航行情况下会产生的横摇角度的大小进行了鉴定,结论为:“HAMRA”轮在从大连港至拉普拉塔港的航程中,在航线所经航区正常的天气和海况条件下,会经常发生20以上的横摇,发生25以上的横摇也较为常见。该鉴定意见是从专业角度对事实的分析,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应予认定。依据该鉴定意见,途经航线25以上的船舶横摇经常出现,该幅度的船舶横摇将对承保货物产生影响,船舶晃动相对于承保货物属于“外来原因”。因此,涉案变压器损坏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应予查清。

关于本案货损是否适用保险条款中的除外责任问题。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了不负赔偿责任的除外责任,其中第(二)项列明“属于发货人引起的损失”属于保险人的除外责任。本案沈**器公司已经尽到了发货人的相关义务,货损不应认定为发货人引起。首先,依据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48-90)中涉案变压器的运输倾斜角不得超过15的规定,变压器的制造设计应满足倾斜角达到15的要求。大连理**有限公司所作的《检测报告》证明,涉案变压器在横摇20工况条件下,结构保持稳定,具有很好的抗冲击性和抵抗摇晃能力,结构安全可靠。《检测报告》的作出机构具有相应资质,该报告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依据该报告,涉案变压器在设计上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结构设计安全可靠,沈**器公司作为发货人在涉案产品质量方面没有责任。其次,沈**器公司作为发货人在运输合同中已经明确要求运输条件横摇不能超过15,对运输风险进行了提示,本身亦没有责任。平安保险公司作为涉案运输货物的保险人,对社会公开的变压器运输国家标准的相关规范以及涉案运输合同明确要求运输条件横摇不能超过15的内容应当知晓,当涉案货物运输航线经常出现25以上的船舶横摇造成货物受损时,平安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风险责任。原审判决以变压器主体内缺乏紧固装置,不能承受正常晃动而认定货损属于发货人责任,是否属于加重发货人责任,亦应予以查清。综上,由于本案存在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大**法院(2012)大海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辽民三终字第00195号
  •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上诉人(原审原告):特变电**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开发区开发大路32号。

  • 法定代表人:叶*,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胡伟,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 委托代理人:张宁宁,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

  • 法定代表人:于**,经理。

  • 委托代理人:蒋跃川,辽宁银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 原审第三人:上海中**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洋山保税港区业盛路188号国贸大厦A-526室。

  • 法定代表人:戴东润,总经理。

  • 委托代理人:王宏刚,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长何宝岩

  •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 代理审判员张岩松

  • 书记员张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