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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限公司与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司江苏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以需要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97号
  •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南京**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607号4-4-303。组织机构代码:71621872-6。

  • 法定代表人:高仁旺。

  • 委托代理人:王冲。

  • 被告:中国平**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组织机构代码:83477427-2。

  • 代表人:陈**。

  • 委托代理人:汤士永,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周炎华

  • 书记员杨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