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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厦海法商初字第595号
  •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施井路66号香居美苑1-16号。

  •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 委托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中国平**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

审判人员

  • 代理审判员鲁金石

  • 书记员唐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