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扬**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扬**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施井路66号香居美苑1-16号。
法定代表人刘**,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袁春明,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一栋7楼。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鲁金石
书记员唐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