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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与希捷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邓**与被告希捷国际科技(无**限公司(下称希**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诉称:其系希**司员工,2014年5月27日其上夜班过程中,工作环境有异味,导致邓**出现心慌、胸闷、声音嘶哑等症状,经医院检查白细胞升高,肺部异常。邓**认为希**司存在环境污染导致其造成损害,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系环境污染责任方,并赔偿原告医疗费271.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具有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工作的车间系对温度、湿度具有特殊要求的相对密闭的空间,内外空气交换主要靠新风空调系统将外部空气经过过滤导入车间。2014年5月27日晚原告邓**在被告希捷公司车间上夜班。原告所称因工作环境异味导致损害,是以原被告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为基础的劳动安全卫生争议,其性质应属劳动争议。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邓**就本案争议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仲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4)锡滨环民初字第00008号
  •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4
  • 案由 大气污染责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邓**。

  • 委托代理人许伟清。

  • 被告希捷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出口加工区B区行创二路2号。

  • 法定代表人MASSARONIKENNETHMICHAEL,该公司执行副总裁。

  • 委托代理人黄巍、刘亦娜,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人员

  • 审判员朱加嘉

  • 书记员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