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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诉被告刘**、第三人刘**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第三人均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5年2月8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分家协议,原告与其夫居住在老院内,其夫病逝后原告独居不便故搬入被告家中,年后第三人在老院内拆旧盖新,被告阻拦,原告出面调解,被告将原告送至第三人处生活,现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原告由第三人刘**赡养;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表示如其母所说属实,则同意其母意见。

第三人表示同意原告所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育有四子女,长子刘**、次子刘**、长女刘**、次女刘**,1995年7月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了协议:1、老人刘**提出跟刘**生活,双方没有意见。2、跟刘**生活,大房三间,一间归刘**使用,两间归老人所有,屋内、院内一切都归老人所有。3、老人后事安排,兄弟二人每人负担一个老人的棺板、老衣,在二位老人老后,有绪按自己的力量帮绪民办好老人的丧事。4、老人老后,刘**拆除房屋两间,有绪拆除房屋一间,宅基地归刘**盖房使用。以上双方达成协议,按协议行事,协议达成后,原告夫妇即在原宅基上生活,由被告照顾,2011年冬刘**病逝,原告仍归由被告刘**负责照顾生活,2011年2月9日,刘**与刘**因拆父母的房屋发生了争执,刘**将原告接走住在其现居住处潘家庄至今,2012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刘**生活,提出上述请求,庭审中,被告表示若是其母真实意思表示同意,要求见其母,本院征询其母意见,其母表示愿与刘**生活,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仍各执一词,本院调解未果。

以上事实有诉状、庭审笔录、谈话笔录、协议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要求由谁赡养,应随其心愿,以便安度晚年,原告要求由刘**赡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要求看望其母,由其母当面陈述自己的想法,本院曾于2012年11月27日亲自探望原告,原告一再坚持己见,因怕生气,不愿见被告,被告以此理由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唐**由刘**赡养变更为由刘**赡养。

本案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

安市**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2)灞民初字第02193号
  •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2
  • 案由 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 案件类型 民事
  • 文书类型 判决

案件相关人员

  • 原告唐**.

  • 委托代理人李喜蝶.

  • 委托代理人杜西平.

  • 被告刘*民.

  • 第三人刘有绪.

审判人员

  • 审判长韩立军

  • 审判员李晓葆

  • 代理审判员杨扬

  • 书记员杨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