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承包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违法收回承包地需要确权为由,于201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崔**撤回对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0元,原告已预交,该受理费全额退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相关人员
原告崔**。
委托代理人陈辉,男,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市灞桥**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袁**,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红梅。
审判人员
审判员余国庆
书记员宋艳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