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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了(2013)顺刑初字第7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3)顺刑初字第7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贾**、侯素花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四十七万四千七百四十四元六角三分;被告人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姚**、赖贵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十七万二千三百九十七元五角;被告人张**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欧**、冷**、欧**、赵**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五十三万九千六百八十八元五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管教所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对罪犯张**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等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管教所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狱的规章和纪律,服从监狱对其的管理和教育,认罪悔罪,2015年10月获得所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根据张**的服刑改造表现,北京**管教所建议对张**予以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管教所提供的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证明材料、北京市人民法院案款收据及综合材料等在案证实,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根据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除应当审查罪犯在执行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罪犯退赃退赔等情况”,罪犯张**交通肇事,致多人死伤,后果严重,并给被害人亲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且至今大部分经济损失未能赔偿,故对其减刑的条件和幅度应当严格掌握。根据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一贯表现,并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二月三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京01刑更9号
  •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交通肇事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张**,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赖琪

  • 审判员谷世波

  • 代理审判员

  • 赵松

  • 书记员索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