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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贩卖毒品罪,抢夺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和系累犯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其系毒品犯罪,又有财产刑未执行,根据当前打击毒品犯罪的从严要求,对其减刑予以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4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案件基本信息

  • 案号 (2016)皖01刑更877号
  • 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时间 2016
  • 案由 抢夺罪
  • 案件类型 刑事
  • 文书类型 裁定

案件相关人员

  • 罪犯刘**,男,汉族,1976年7月1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蒙城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审判人员

  • 审判长汤晓红

  • 人民陪审员王永清

  • 审判员杨以林

  • 书记员方璟瑜